******有限公司:
你公司提出的曲阜中珏无人机制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收悉。经审查,申请材料齐全,根据你公司作出的承诺和专家签署的同意意见等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》和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》(水保〔2019〕160号),决定准予许可。
一、项目总占地0.47hm2,全部为永久占地,水土保持补偿费为5640.00元。
******水务局将加强后续监管,对你公司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,如未履行承诺,我单位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进行处理。
三、本项目地点、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,或者水土保持方案
实施过程中,水土保持措施需作出重大变更,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,报本机关审批。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,其水土保持方案应报本机关重新审核。
本许可文件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进行批复,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附件: 曲阜中珏无人机制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专家意见
曲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
2024年7月12日